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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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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

发布日期:2022-12-30 15:16:21 来源: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网

在工程实践中,特定投标人为了实现中标,经常会采取与招标人进行事实沟通,采取明招暗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发包。或投标人之间进行事前沟通,成立攻守同盟,或直接采取围标等方式进行投标。但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招标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导致中标无效,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那么招投标当事人的哪些行为,依法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呢?现就这个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归纳总结如下:

一、投标人的下列行为依法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投标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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