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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明招暗定方式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地开发公司)与黑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下称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建设集团公司承包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小区1#楼至6#楼地下车库建设工程。因该工程依法属于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于是在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又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上述工程项进行招标,建设集团公司做为投标人之一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后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设集团公司未能按期完工,于是将建设集团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因逾期竣工违约金900万元,并要求建设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观点:
关于案涉合同、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地产公司与建设集团公司在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前签订《施工协议》,并由建设集团公司实际施工,后双方又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双方的上述行为属于明招暗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协议》、《施工合同》均属无效。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逾期竣工,建设集团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900万元的处理问题。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协议》、《施工合同》依法均属无效,故本案依法不存在合同违约问题。
法院裁判结果:
1、判决确认又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施工合同》无效。
2、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无论是依法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还是建设方自愿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只要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就应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律规定履行其义务,否则很可能会导致,中标被取消等法律后果,严重还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等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