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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能影响工程质理的12种禁止行为

发布日期:2022-12-30 17:20:18 来源: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网

  建设单位不得有以下影响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12种行为,否则,可能面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九)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一)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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