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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从土地用途上划分,可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已有的建设用地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将一部分农用地做为建设用地使用。但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因此就形成了不断增长的建设用地需要与保证基本农业用地不被占用的矛盾。为了平衡这个矛盾,我国法律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现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做一简单的归纳、梳理,以期为有相关需要的实体提供指引。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前提
1、应首先选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用地应首先选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只有没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或已有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能满足建设需要时,才可以申请农用地转建设用地。
2、应符合土地规划和用地计划
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首先符合该农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地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还应符合所在市县的用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3、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使用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审批范围
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负责审批。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范围
除应由国务院审批以外的土地的审批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后续审批
建设单位在获得上述用地审批后,还要进行建设规划审批、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决定等程序,并完成全部房屋征收工作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够最终取得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