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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发布日期:2022-12-26 15:57:03 来源:王国军律师

建筑工程实践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常常会因为发包工程未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承包人不具备承包工程所必须的施工资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进行招标、非法挂靠、违反转包等等原因,最终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而在建筑工程合同在被确认无效时,该建筑工程已完成部分或全部完工,那么在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方是否有权要求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如果可以,其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是否有权主张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主取决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于已完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要已完成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虽不合格,但经修复后符合质量要求,即可以参照工程合同的价款的约定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反之,则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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