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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
一、需要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勘察;
2、工程设计;
3、工程施工;
4、工程监理;
5、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针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针对二项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结语:
针对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以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否则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针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采取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的,在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材料,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