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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招投标违法行为投诉管辖分工
《投招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那么针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是哪些部门呢?是如何分工的呢?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违反招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的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即通常为各地建委);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