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网!
总承包模式下索赔特别之外㳀述
工程总承包模式关于索赔事件的特别之处
1、关于设计部分的索赔事件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部分第 5.1.3 条【法律和标准的变化】约定了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 规范、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理措施。在基准日期后,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 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文件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 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如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 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 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2、承包人文件审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部分 第 5.2 条承包人文件审查,重点强调设计人文件审查,该条明确如发包人对承包 人递交文件的审查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 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但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 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一步修改报送,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 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
27
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 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 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 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 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4、关于《发包人要求》的索赔事件 4.3.2.1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 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5、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 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 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 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6、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不能提出的索赔
相较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承包人履行按图施工职责不同的是,工程总承 包合同下承包人是按约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包含了设计部分,工程发包时往往 只有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因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可提出索赔的部分事 件,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已不复存在。
7、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发包人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 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约定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中缺失该索赔条款。
8、承包人未充分查勘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承包人应在 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中缺失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