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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22-12-29 18:47:32 来源:建设部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 11

1. 一般约定················································· 1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技术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联络

1.7 严禁贿赂

1.8 保密

2. 发包人··················································· 18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4 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3. 设计人··················································· 20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3 设计人人员

3.4 设计分包

3.5 联合体

4. 工程设计资料············································ 23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5. 工程设计要求············································ 24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26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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